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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 为什么会赔偿那么多?

   日期:2020-08-06 21:37:39     浏览:52    
核心提示:8月6日下午,吴春红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河南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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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

8月6日下午,吴春红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河南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4年11月,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个孩子中了“毒鼠强”,一死一伤,村民吴春红作为嫌疑人被警方带走。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吴春红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拒绝减刑,并多次递交申诉材料。

吴春红国家赔偿是怎么算的

河南高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吴春红称无罪判决书已为其洗脱罪名,自愿放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

河南高院认为,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问题,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案中,吴春红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家庭生活也受到影响,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关于误工费、补偿费问题,该两项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范围,吴春红要求赔偿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问题,根据吴春红的主张,该两项费用不属于河南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范围,吴春红要求河南高院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问题,吴春红已经再审改判无罪,作为原生效裁判作出法院,河南高院应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最终,河南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同村的吴春红被认定投毒杀人,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自2004年以来,吴春红本人一直申诉。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原审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此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认为,本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吴春红进入王战胜家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有关的痕迹、物品。本案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定案。法院最终改判吴春红无罪。

当吴春红听到无罪判决后泣不成声。无罪释放之后,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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