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后,需删除相关朋友圈内容、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丽和小芳在同一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和工作上的矛盾对小丽心怀不满,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和同事,小丽得知后感到严重的精神困扰,甚至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两周。小丽认为小芳的行为严重贬低了她的声誉,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芳删除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此外还需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内容直接指向原告,且双方有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
另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唐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24年5月协议离婚。2024年6月起,唐某因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未果,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攻击、丑化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最终,法院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唐某需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表示,即使双方有特殊身份关系,也不能因家庭矛盾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