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阳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阳前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阳前伟提起公诉。邵阳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下午,伍某某去阳前伟宿舍请假时,阳前伟产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伍某某反抗并喊叫,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继续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某已死亡,停止了强奸行为,将伍某某尸体藏于床下,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抛尸于学校后山,并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邵阳中院认为,阳前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006年11月16日,邵阳中院一审判决阳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一审中,阳前伟辩称他没有奸杀伍某某,其有罪供述是在违法审讯的情况下做出。而其辩护律师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等理由为阳前伟做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后,阳前伟提起无罪上诉,但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阳前伟在雁北监狱服刑。该监狱刑罚执行科曾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发函为阳前伟喊冤申诉。其中2010年该监狱向湖南高院发函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申诉,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以及调阅阳前伟的判决书等案卷,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作案时间和犯罪的心理素质不具备。”此外,阳前伟的亲属也在狱外替阳前伟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