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快讯】_今日新闻_微材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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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快讯】

   日期:2024-04-10 15:10: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4    
核心提示: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阳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阳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阳前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

阳前伟宿舍,木床底下被认定为其作案后的藏尸处。

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阳前伟提起公诉。邵阳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下午,伍某某去阳前伟宿舍请假时,阳前伟产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伍某某反抗并喊叫,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继续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某已死亡,停止了强奸行为,将伍某某尸体藏于床下,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抛尸于学校后山,并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

邵阳中院认为,阳前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阳前伟强奸伍某某时并无致死伍某某的直接故意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2006年11月16日,邵阳中院一审判决阳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一审中,阳前伟辩称他没有奸杀伍某某,其有罪供述是在违法审讯的情况下做出。而其辩护律师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等理由为阳前伟做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后,阳前伟提起无罪上诉,但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阳前伟在雁北监狱服刑。该监狱刑罚执行科曾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发函为阳前伟喊冤申诉。其中2010年该监狱向湖南高院发函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申诉,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以及调阅阳前伟的判决书等案卷,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作案时间和犯罪的心理素质不具备。”此外,阳前伟的亲属也在狱外替阳前伟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

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

律师走访被害人遗体发现地。

2018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佼松、刘祚良接受阳前伟委托,为其代理申诉事项。他们在查阅该案卷宗、进行研判讨论,及多次实地走访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认定阳前伟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刘祚良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简称“一巡”)递交了阳前伟案的申诉状。此后,“一巡”曾派员前往湖南调查此案。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到湖南雁北监狱提审在这里服刑的阳前伟后,阳前伟又手写一份材料,委托律师交给法庭。他写道:“那天是我进入监狱十五年来第一次有法官来过问案子的事,当时我是很激动的,情绪也有波动……”

日前,胡佼松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检,请求该院加快审查,答复最高法就阳前伟申诉案的征求意见。之后不久,其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电话,对方称已经征求完最高检的意见,法院正在走程序。

班主任被判奸杀女生

2005年,时年37岁的阳前伟是邵阳市绥宁县一中学高三班主任,其家在校内宿舍。当年9月17日,阳前伟所带班级的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的9月27日,伍某某的遗体在该校后山被人发现。

2005年10月23日,阳前伟作为嫌犯被刑拘,罪名为涉嫌故意杀人罪。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阳前伟提起公诉。

邵阳中院审理查明的案发经过如下:2005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阳前伟带着其9岁的女儿阳某欢同该校校长李某来、老师严某清等人在绥宁县城一饭店吃饭,阳前伟和严某清同饮了1瓶52度的白酒。

当日下午约2点30分,阳前伟等人回到学校。大约下午4点30分,阳某欢去刘某文老师家玩,被告人阳前伟在自家卧室休息。不久,其听到有人在敲门喊“老师”,便打开房门,见该班女生伍某某独自一人来请假,阳前伟便产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遂将伍某某推倒在床上实施强奸。

在阳前伟实施强奸过程中,伍某某反抗,并喊“老师,别这样”,因房外前后过往人较多,加之伍某某声音较大,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继续对伍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某已死亡,便停止了强奸行为。尔后,阳前伟把伍某某的尸体藏于床下,用烤火箱和毛巾毯遮挡床沿。

当日下午4点50分左右,校长李某来到阳前伟房外喊阳前伟去绥宁县政协参加篮球赛。篮球赛结束后,阳前伟同其他两位老师到绥宁县人民医院看望该班因患阑尾炎动手术的一名学生。

18日凌晨2时许,阳前伟才和同事回到学校。阳前伟到家后发现女儿已熟睡,便将伍的尸体从床下拖出,扛着尸体爬上学校后山顶,将尸体抛于周围都是树木的山路中间,将死者伍某某尸体摆放成头朝山上,脚朝山下,大腿掰开,膝盖弯曲的姿势,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

邵阳中院采信的尸检报告显示,伍某某死亡原因为窒息(如扼、捂等机械性外力)死亡的可能性大,系他杀。

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阳前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学生伍某某发生性关系,遭伍某某反抗而将伍捂压致死,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阳前伟“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阳前伟强奸伍某某时并无致死伍的直接故意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据上,2006年11月16日,邵阳中院一审判决阳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上诉被湖南高院驳回

一审判决书显示,认定阳前伟犯罪的主要证据为其本人的6份有罪供述。

但在一审中,阳前伟翻供,他辩称:被害人伍某某的死亡不是他的行为所致;他做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对他违法审讯;请求依法宣告无罪。而阳前伟的辩护人刘任申、段启俊也为阳前伟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公安机关违法连续45小时审讯;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请求宣告无罪。

但邵阳中院认为,阳前伟在公安机关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其中还亲笔书写了交待材料,以及对其犯罪事实、抛尸地点指认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在卷,证明了其在公安机关对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及犯罪事实经过的交待与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符,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相互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故被告人阳前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阳前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违法审讯一事,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资料看,公安人员对其审讯程序合法,被告人阳前伟交代问题自然连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违法审讯。

一审宣判后,阳前伟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请求宣判其无罪。阳前伟辩护人提出,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一审错误地将死因不明的案件当成死因明确的案件来处理;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侦查机关违法审讯;请求宣告阳前伟无罪。

但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阳前伟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阳前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湖南高院均予未采信。

如,关于“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的意见,湖南高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伍某某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案发后有反常表现,其曾多次认罪供述并书写亲笔供词,供述的诸多抛尸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吻合,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

关于“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的上诉意见,湖南高院认为,“根据阳前伟本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能够认定阳前伟有作案时间。”

关于被害人伍某某死因不明的上诉意见,湖南高院认为,“经查,因伍某某在被害10天后尸体才被发现,已高度腐败,无法从尸体上检出窒息征象,法医在排除枪弹、棍棒等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常见毒物中毒死亡、锐器损伤死亡等可能后,结合现场情况,作出伍某某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结论,这一认定是客观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2007年10月16日,湖南高院裁定驳回了阳前伟的上诉。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根据阳某欢、李某来等证人证言审理查明阳前伟的作案时间是2005年9月17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到4点50分左右之间。而在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书“经审理查明”部分,阳前伟的作案时间为“下午约4时”到“下午4时50分许”。此外,相较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作案过程、细节描述,湖南高院的二审裁定表述更为简化。

律师重新分析作案时间

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阳前伟之后被投入雁北监狱服刑。但是,阳前伟及其家属多年来坚持喊冤申诉。

监狱曾两次希望再审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

阳前伟服刑的雁北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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