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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防止犯罪记录被滥用,

   日期:2021-03-12 00:31: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105    
核心提示:鉴于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最大来源,多名代表委员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还建议,适当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

原标题:防止犯罪记录被滥用,代表建议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

鉴于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最大来源,多名代表委员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还建议,适当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

刑法中尚没有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

刘守民表示,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由此建立了我国基本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内容。

刘守民说,正如相关负责人所言,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

目前,上位法仍不够完善,刑法中尚没有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仅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对曾经犯罪的报告义务。刑诉法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也只限于未成年人轻罪,且没有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甚至缺乏其可遵循的基本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笼统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刘守民表示,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更未涉及任何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问题。

 
标签: 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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