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曾“三进宫”的宿斌此后先后担任了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并且在此期间毫不收敛,除了受贿、索贿、行贿外,还参与了非法采矿。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宿斌于2015年至2018年担任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期间,在履行镇内各村220千伏变电站电塔建设工程征地和补偿工作中,以及时争取拨付征地补偿款为由,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4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宿斌在担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收受行政管理对象及招录人员19.3万元。
向管辖企业索要镁石,并以145.5万元价格售出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宿斌在担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期间,在履行主管牌楼境内矿产品计量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对海城市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矿业)运输矿产品车辆无手续通行的行为给予照顾,未予依法处理或处罚。
2018年1月,被告人宿斌向远东矿业负责人周某1提出索要该公司镁石毛子的要求并获得周某1同意。2018年2月至4月,宿斌安排徐锋负责筛选镁矿,并将筛选出的7000吨镁石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牌楼镇矿产品经营者金某;将筛选出的300吨镁石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城市鑫泰冶金炉料制造有限公司;将筛选剩下的1.5万吨镁石毛子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城市牌楼镇东泰耐火材料公司。
2018年7月,宿斌在担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期间,以王万成在海城市泰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矿业)矿区筛选镁石毛子亏损为由,向泰升矿业负责人田某1提出开采该公司镁石毛子的要求并获得田某1同意。后被告人宿斌安排王万成在该公司位于马风镇××村的矿山上开采约20天,开采镁石6千吨,并以84万元的价格将开采出的镁石全部出售给海城市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为曾某1谋求职位晋升,受贿、行贿
2016年11月,宿斌在担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向时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保石请托提拔牌楼执法大队副队长曾某1为教导员。2017年3月6日,经王某9提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会议同意曾某1暂行牌楼执法大队教导员职务。2017年3月,被告人宿斌在海城市河滨公园小区门口收受曾某1人民币3万元,并将2万元在王某9的办公室作为感谢费送给王某9,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另查明,在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向被告人宿斌调查其行贿犯罪事实过程中,被告人宿斌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犯罪事实,另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在案。
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7年9月、10月,被告人宿斌趁与其相识的海城市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经营者王某4欲转让公司股权、公司停业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司机暨被告人王万成进入位于海城市的荣某公司矿区内,使用钩机、铲车等工具,先后开采镁矿石1300吨、3000吨,王某4对此未加反对。后上述镁矿石以32.46万元(不含运费)的价格销售给海城市华丰镁业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宿斌获利27.46万元,王万成获利5万元。
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镁矿石的结算价格为人民币32.46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万成向本院退缴其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另追加被告人宿斌、王万成共同于2017年9月、10月窃取荣某公司矿区内价值32.46万元的镁矿石4300吨,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指控。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称4300吨镁矿石均系取得荣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开采,并无秘密窃取之举,应一并以非法采矿罪论处。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斌、王万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9月、10月间擅自采矿4300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一并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万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法院还判决没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宿斌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7.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万成退缴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