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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7月31晚,“浙大发布”微信公众号连发两则消息,《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及《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消息称,经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浙大表示会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通报显示,7月21日,浙江大学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对此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取证,经查实发现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
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努某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其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努某对违纪事实无异议。故听证委员会对给予努某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
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
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此外,浙大方面表示,通过此事件将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据悉,此前努某因强奸罪于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浙大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此项规定为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