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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飞单” 银行理财“双录”新规落地有点虚

   日期:2017-11-19 11:55:5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78    
核心提示:  你以为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就一定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吗?你以为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财推荐就一定靠谱吗?近年来,随着民众投资

  你以为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就一定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吗?你以为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财推荐就一定靠谱吗?近年来,随着民众投资积极性的提高,银行理财产品因其低风险、高保障,日益受到金融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国内金融理财市场尚不成熟,银行里买的理财产品其实有些并非是银行自己的产品,而是高风险的非自营非代销投资产品,甚至可能是金融诈骗,各类“飞单”导致客户资金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银监会系统开出的罚单接近2300张,其中部分罚单就指向了银行分支机构的“飞单”违规行为。

  今年10月20日起,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双录”规定)正式实施。新政实施已近满月,效果如何?《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发现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理财遭遇“李鬼”

  投资者防不胜防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的理财产品,既包括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也包括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福建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还有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或离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投资产品,俗称“飞单”。

  虚假理财作为“飞单”中的一种,影响最为恶劣,但也相对容易识破,在“飞单”中所占比重较低。更多“飞单”的理财产品往往是真实存在的,它与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发行主体和投资标的上。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一般为资质优秀,实力雄厚的银行业机构,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央行票据等,少部分资金会进入优质实体、信托或基金公司的合作项目,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保障。但“飞单”的资金则通常是以股权、债权等形式进入某实体项目,投资标的门槛较低,宣传的收益率很高。

  由于存款、银行理财都是银行的自营业务,银行员工办理这类业务对业绩的贡献不大。但在售卖代销的保险、基金等产品时,他们却能获得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给予的高额佣金。所以银行员工更愿意推荐一些代销产品,甚至隐藏产品真实信息误导或欺骗投资者购买。一些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贪图高收益的投资者便成为了“飞单”的受害者。

  “双录”制度实施

  直指“飞单”乱象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审慎出手、严格遵守理财购买流程步骤是极其必要的。福建银监局为此专门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飞单”陷阱。

  据介绍,凡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的产品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到产品信息,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查询。因此,凡是无法通过中国理财网、公示代销清单查询到的产品,均应予以高度警惕。

  此外,切忌认为在银行签约购买的理财产品,就一定是银行正式发售的理财产品,“飞单”合同一般只有相应金融机构的公章,没有银行公章。投资者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明确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是否保本、预期收益、期限和其他相关合同条款。

  其实,远离“飞单”陷阱,单单只依靠投资者的“火眼金睛”和理性购买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由于理财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往往都是弱势的一方,银行则是话语权的掌控者,同时也是第一道把关者。因此,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着投资风险的高低。

  为此,今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双录”规定,该规定已于10月20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双录”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理财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个别面积较小、确实不具备设置独立销售专区条件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固定销售专柜,并按照专区“双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投资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投资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福建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负面事件发生之后,银行第一反应就是推卸责任,客户要求查看录像也会以录像已经损毁或过了保存期为由拒绝。对此,“双录”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新规落地不彻底

  实际效果打折扣

  “双录”规定的出台,使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销售与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销售行为,从而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双录”规定如果能彻底落地实施,储户存款变理财“飞单”、银行员工勾结外部人员售卖虚假理财产品、产品收益被夸大、产品风险被淡化等现象都将会明显减少。

  那么,“双录”新规落地情况如何,实际效果又是怎样?近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先后来到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在福州市鼓楼区的相关营业网点一探究竟。

  “双录”规定明确,除了投资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专区内还应设有“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投资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但记者在实际走访中发现,3家银行的营业网点都没有严格遵守这条规定。当记者表示想挑选几款理财产品时,工行网点和光大网点的大堂经理直接在大堂填单处推荐起了理财产品,记者并没有看到“销售专区”设在什么位置。兴业网点虽有专门的理财室,但当时理财室还有别的客户,大堂经理也没有等候,而是在理财室门外介绍相关理财产品。

  “双录”规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等内容。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浅显易懂的文字表达,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这项要求,兴业网点做得比较到位,在纸质宣传目录的醒目位置有“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加粗字样,经理也比较详细地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做了说明,且上面的所有理财产品均为银行自有,没有代销的产品。

  工行网点则不提供纸质产品目录,所有的理财产品信息需要下载工行APP或在官方网页上浏览。大堂经理表示,第一次购买工行的理财产品需要当面评估风险、当面购,且“收益高但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我们不是很推荐的”。

  在光大网点提供的纸质目录上,记者只在下方的空隙看到一行“风险提示”,而且字体比“保本”“高收益”“稳健”等字样小了好几号,不仔细看很难发现。此外,“双录”规定针对代销产品宣传资料“显著位置还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等文字声明”的规定,而在光大网点提供的目录中并未有所体现。

  应进一步明确

  内外监管责任

  根据“双录”规定,投资者在银行自助购买理财产品时,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同时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光大网点和工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在介绍理财产品的大体情况后,均主动引导投资者利用自助终端机或者手机购买,且称在电脑上就可以完成首次购买的风险评估,无需与工作人员面对面。而在兴业网点,当记者强调询问是否必须要在理财室完成产品购买行为时,工作人员给出的肯定答案是“不需要”。

  那么,为什么有些银行金融机构会倾向于引导投资者自助购买理财产品呢?有理财分析师认为,这是因为“双录”规定没有涉及网上及自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投资者在网上或是自助机购买理财产品,是投资者的自主行为。产品说明书对各项信息已经有了详细的披露,投资者购买时就代表已经充分了解了该款产品,牵涉不到银行员工误导或欺诈行为,后果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显而易见,如果银行金融机构无法规范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的使用,那么“双录”规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无法得到充分实施。为了防范此类现象,“双录”规定对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责任以及银监会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

  专家认为,对银行来说,必须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对销售专区“双录”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相应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投诉多发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银行应将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及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适当提高考核权重,对违反相关制度的销售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则需要依法对“双录”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或督察,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 本报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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