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 二审即将开庭审理。广东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近日有了新进展。被害人家属接到通知,案件二审将于6月11日开庭审理。在一审中,被害人的丈夫杨某东被判处死缓,但被害人家属希望二审法院判处其死刑。
2024年3月8日,陈某某在公司门口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带至东莞。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时,杨某东三次开车撞击她,并用刀多次捅刺她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最终导致陈某某死亡。案发前,杨某东曾在网上搜索如何杀人,并网购了刀具。

2025年2月,此案一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东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处极刑。但由于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被驳回。东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杨某东也提起了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东患有抑郁症。经鉴定,他在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曾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不符合精神医学对“精神病”的定义标准,因此未重新鉴定。
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关于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司法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律师表示,不同地区和层级法院对此看法不一,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杨某东是否患有抑郁症、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抑郁症与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成为该案需要确认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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