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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缩短同业存单发行期限

   日期:2017-09-01 12:52:32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非凡发发网    浏览:93    
核心提示:  同业存单迎来更规范的管理。8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一年(不含)的同业存

  同业存单迎来更规范的管理。8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一年(不含)的同业存单。由于今年早前监管对同业业务的整肃力度就不断加码,因此新规发布后迅速引发热议。不过,业内人士指出,新规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作为银行短期流动性调剂工具的定位,且目前市场上期限超过一年的同业存单占比非常小,因此新规对银行影响有限。

  新发同业存单期限不超一年

  根据央行发布的公告显示,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一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两年和三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一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一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一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一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同业存单自2013年末推出后,发行量迅速步入“快车道”,不到四年时间已经增长至近8.5万亿元的规模。在快速膨胀中,同业存单也成为部分机构“钻空子”的工具,引发加强监管的讨论。继今年4月一轮疾风骤雨般的监管风暴将同业存单列为重点整肃对象后,8月11日,央行进一步明确,2018年一季度起,部分银行同业存单将纳入MPA考核。

  明确同业存单定位

  对于本次新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新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作为银行短期流动性调剂工具的定位。他表示,银行同业业务的主要功能本来就是管理银行流动性,后来才有人开始“借短放长”进行套利,新规主要意在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一定是短期的”。

  在强调同业存单回归本质属性的同时,新规也旨在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进行主动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的工具,调节金融体系之间的余缺,如果期限拉长,同业存单有可能异化成银行增加负债的主要渠道,令金融机构出现加杠杆等行为,进而导致金融同业业务扩张,引起资金空转等问题。“新规是为了引导同业存单回归本源,强调其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的管理作用。”

  此外,新规也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中的要求保持一致。据127号文显示,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温彬表示,明年开始同业存单将纳入同业负债的管理,不再在应付债券的范畴,因此要按照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来执行。兴业宏观团队进一步表示,未来所有新发行同业存单可能都将在2018年一季度起纳入同业负债口径接受MPA考核,央行宏观审慎框架将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批发资金融资。

  对行业影响有限

  对于新规提出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一年期(含)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被视为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规对行业影响有限。曾刚表示,因为目前市场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同业存单存量不多,8万多亿元存量中,超过一年期的仅在1000亿元左右,占比只有1/80,所以影响并不会很大。

  温彬也认为,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整体占比相对较低,所以停止发行对行业不会带来较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9月同业存单到期规模将达到2.25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不过,此前业内人士就表示无需过度担忧流动性冲击。此次新规发布后,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新规规定,此前已发行的一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因此对存量同业存单的正常到期兑付也不会产生影响。“随着以前发行同业存单的到期,未来新发行的同业存单会更突出应有的特征。明年一季度开始纳入同业负债,也会使金融去杠杆的调控效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温彬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 实习记者 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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