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江苏经营一家烟酒店,他将一间闲置的地下室租给了打工者李某。有一天,李某发现地下室有一条可以直接通向烟酒店的通道,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顾某。

当天晚上,顾某骑车把李某送到租住的地下室,李某通过这条通道进入烟酒店,偷走了几条香烟和一些零钱。事后,张先生盘点货物时发现了失窃的情况并报警。调查发现,顾某在明知李某去盗窃的情况下,仍两次骑车接送李某进行盗窃,涉案金额达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案发后,顾某的父亲主动代其退赃退赔。考虑到顾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是在校学生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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