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是一家餐饮店的店长,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业务。2024年3月至4月期间,为节约成本,赵某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并制成驴肉火烧进行销售,销售额达10万元人民币。后经举报,赵某被抓获归案,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公安机关还从其店内查获了涉案冻肉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查获的冻肉等物品及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为了降低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以次充好,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赵某本应保障食品质量,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