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推动“依法带娃”落到实处。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此外,政府还需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相关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自觉学习相关知识。共同生活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也应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时,需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及身心健康状况,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心理状态,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教育责任。
对于部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办法》要求这些机构依法登记并制定服务规范,同时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应与家庭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促进家校共育。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引导和支持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及教师培训内容,定期为家长提供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相关机构应及时进行疏导并向其父母或监护人通报情况,协助实施家庭教育。
西安市教育心理学会会长尚华认为,《办法》为中小学及社会各界开展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重要指导。从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支持到具体实施方法,《办法》均做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