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邱女士在产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时,被告知原岗位已不存在,需调岗至距离她家30公里的地方上班。考虑到每天通勤时间长达4小时,照顾孩子变得十分困难,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并多次发送到岗通知,最终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
邱女士认为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遂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辩称因客观原因导致岗位取消,并且已经提供了适当的交通补助,尽到了相应责任。经过审理,东城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