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板的一句“滚”,员工半个月未去上班。在以旷工为由解雇该员工后,员工将单位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赔15.98万元。
事情起因要追溯到2020年。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年5月,因工作会议期间与老板产生争执,被老板要求“滚”,此后半个月,彭某未到公司上班;6月9日,单位通知彭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彭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但仲裁结果彭某并不满意,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经过一审、二审两轮判决后,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二审最终判决中指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