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疑值得表彰,但如果因此受伤,损失该由谁承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相关案件。上海市民柴先生在地铁站看到六旬老人即将摔倒时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却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柴先生自行承担了因见义勇为产生的医疗费用。相关部门计划授予他“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但需要获救的老人确认救助情况,老人却拒绝了。这使柴先生感到心寒,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人支付医疗等费用。
事件发生在去年12月,古姓老人在乘坐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柴先生下意识地挺身而出,尽管成功防止了老人受伤,但自己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经医生检查,柴先生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并休息两周。治疗过程中,柴先生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一些医疗器械。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许莉静代理此案。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监控视频和医院诊断报告,认定柴先生确实救助了老人且自身因此受到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老人补偿柴先生7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支付补偿款。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也需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社会应通过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