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男性,因明知故犯,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以转移非法所得,被判处在6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之间,缓刑执行,并处以4000元罚款。
据法院调查,2024年2月初期,王某通过街头随机获取的小卡片信息,主动联系了一陌生人士。会面时,他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及手机号一并交予对方,用于支持电信网络犯罪的资金接收与转账操作。事后查明,王某的银行卡被用于6起跨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诈骗金额累计16余万元,银行卡内的交易流水高达51余万元。案发后,王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退还了7945元给受骗者廖某。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街头常见的小卡片常伴有快速办卡、贷款等虚假宣传,以此吸引人们泄露个人资料,进而用于非法目的,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给受害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论是出于好奇还是不慎,接触这类小卡片都可能使人卷入诈骗活动,成为共犯或是受害者,并面临法律后果。因此,公众应保持高度警觉,保护好个人隐私,拒绝参与任何可能违法的活动,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