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500人工作群骂老总畜生
在500人工作群辱骂前雇主“畜生”,不仅得来了群友热议,还等来了法院判决。员工在500人工作群骂老总畜生,日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被判群内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0元,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范围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渠道、传播范围、传播速度日新月异,侵权内容一旦发表于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区域,即可能构成对于对方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揭某系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某系云阳人、该公司工人。2022年12月20日,揭某、陈某因工资数额发生纠纷,陈某领取6500元并签字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后,于当日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揭某微信照片,并编辑配文“温馨提示:各位拍板师傅对这个畜生一定要警惕千万要擦亮眼睛”,后又发布“太黑了想方设法扣工资”等文字,2023年3月23日,未被踢群的陈某再度发布揭某微信照片,标注“这畜生长期做无儿无女断子绝孙的事就靠坑工人维持,谁去谁倒霉”,先后引发部分群友关注、议论。员工在500人工作群骂老总畜生。
揭某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名誉,影响了公司生产经营,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停止侵权言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司损失合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的主观过错。被告陈某签字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后,明确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揭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信息,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言辞,引起工友之间议论,而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发布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言论性质恶劣,与其依据事实相差甚远,该行为已实际上引发其他工人对揭某的猜测和误解,一定范围内造成揭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陈某的主观过错明显,已客观侵害原告揭某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