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将修改《反垄断法》等5部法律,引发大量媒体关注。
修订《反垄断法》,是应时而变、因势而新的应有之义。早在2018年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实就已列出了《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但归入的是“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拟提法律草案”类,而非“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法律草案”类。
此次立法机构短短一句话就激起舆论强烈关注,恰恰表现了社会公众对与时俱进、依法反垄断的强烈期待。尤其结合近3年来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修订这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条件当已成熟。这不仅是为积极应对经济市场新形势,也是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更大发展的必要之举。
对于反垄断,去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曾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强化反垄断”作为2021年工作重点,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限制、妨碍、破坏竞争的行为,传统上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并购)三大类。反垄断的法律实践起源于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作为一个具有130年历史的部门法,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模式已经定型。但是,由于市场形态和技术业态不断翻新,新型限制竞争“玩法”不断出现,相关法律也在不断补充、完善。
就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与现阶段的经济市场具体情况而言,修订这部13年前实施的《反垄断法》,首先是积极回应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对反垄断法提出的全新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