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第三者转账被妻子索回
2014年4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约定。2018年下半年,张某与王女士相识,王女士虽知道张某已婚,但还是于当年年底开始与张某同居。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10月期间,张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女士转款共计25万元。2020年11月,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后刘女士发现丈夫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向王女士转款的事实,便将丈夫张某和王女士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女士认为,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5万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交给他人,自己有权利追回,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王女士不认可刘女士的说法,辩称张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自己交往,自己也是受害者,且不承认张某赠与自己钱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首先,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王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王女士明知张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故张某与王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但是,张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王女士赠与大额财产,该赠与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损害了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且婚外同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刘女士与张某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约定,所以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不区分份额地共有所有财产,故刘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全额返还财产,且王女士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交往,故对赠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刘女士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返还原告刘女士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