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刚刚生效,父亲就盯上了女儿名下的房产。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夫妻二人以王粒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离婚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王粒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并自行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出售房屋。王粒得知此事后,认为父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
王粒表示,2007年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该房屋是她的个人财产。2023年,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父亲已在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赠与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
王先生辩称,房屋过户是为了贷款获取资金,这些资金已用于王粒的留学费用,是为了她的利益考虑。此外,他还提到,离婚后他需要支付张女士款项,因此出售房屋以获取资金。
张女士则指出,案涉房屋登记在王粒名下,王先生在离婚后不久便办理了赠与过户手续,随后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王先生的说法并不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王粒个人财产,在王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纠纷中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的名义处分其名下财产,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作为法定监护人,他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的意见,也未尊重其真实意愿,侵害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从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他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确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否则不仅会导致相应法律行为无效,还可能导致自身监护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