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一、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篦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赵某保明知上述窨井盖系陈某才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0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辖区内发生多起窨井盖失窃事件,危害公共安全。遂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视频、走访现场,发现案发地窨井盖多次失窃,共计32块。针对公安机关仅对第一次失窃后群众报警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对群众报警的后续失窃事件均未立案的情形,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根据提前介入情况,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取证。同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还根据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由分管院领导带领重罪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走访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并送达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建议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缺失的窨井盖及时修补。
2021年1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才、赵某保并予刑事拘留。1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赵某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1月29日,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才批准逮捕;鉴于赵某保收购窨井盖的数额尚未完成鉴定,决定对赵某保存疑不捕,并列出详尽的补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