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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社区书记妨碍法院执行,罚款1万【快讯】

   日期:2023-09-20 16:21: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68    
核心提示: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未按法律规定配合调查并妨碍干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未按法律规定配合调查并妨碍干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南充一社区书记妨碍法院执行,罚款1万

案件详情

顺庆法院依法执行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前往某社区调查案件相关情况。

“我们是在执行公务,请配合法院开展执行调查工作。”在法院干警说明来意,并出示证件后,社区书记黄某却拒绝协助法院干警进行调查,不配合制作笔录,并与社区工作人员围堵、推搡法院干警。

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情节恶劣,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顺庆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执行是法院执行干警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履行职务,不得拒绝协助,更不得妨碍阻挠法院干警履行职务。切勿因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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