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10月15日起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布【快讯】_今日新闻_微材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摩托车  用户体验  机器人  网站建设 

从重处罚!10月15日起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布【快讯】

   日期:2023-09-14 15:36: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53    
核心提示:9月12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9月12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从重处罚!10月15日起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布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6章44条,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明确多种处罚行为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具体包括: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微材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微材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news.gzbj58.com/133422.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微材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wfzc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