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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蕾斯因内涵广告被罚81万 为什么会被罚?

   日期:2020-10-15 02:42:13     浏览:39    
核心提示:10月14日消息,杜蕾斯官方微博一直以图文营销广受关注,但近年来杜蕾斯相关公司却多次被处罚。杜蕾斯官方微博的认证公司为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杜蕾斯因内涵广告被罚81万 
 
 10月14日消息,杜蕾斯官方微博一直以图文营销广受关注,但近年来杜蕾斯相关公司却多次被处罚。杜蕾斯官方微博的认证公司为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在2019年12月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由为“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其持股75.05%的子公司——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被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81万元,违法行为类型为发布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2、外地游客到青岛健康码不会有变化 也不会被隔离

10月14日10时,山东青岛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介绍疫情防控最新情况,其中外地游客到青岛健康码不会有变化。
 
目前,青岛将市胸科医院所在的楼山后社区定为中风险区域,其它区域风险等级不变。外地游客到青岛旅行,健康码不会有变化,不会被隔离。

3、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将依法严惩“碰瓷”犯罪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公安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并于近日以“两高一部”的名义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安机关与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以及定罪量刑,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在实践中,“碰瓷”的方式多种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项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中,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容易造成分歧。《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案件性质和处罚,突出可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标准,理顺办案流程,有利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化办案工作,确保了案件的快速处理和依法严惩罪犯。
 
《指导意见》对“碰瓷”的定性处理、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分工协作、加强宣传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处理。《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实践的基础上,不仅规定了对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还对实施“碰瓷”衍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处理。包括定性处罚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中实施的“碰瓷”行为。同时,也界定了“碰瓷”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性质。实施“碰瓷”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和方法、危害后果、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区别对待,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要注意区分“碰瓷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防止“辱人格待遇”的发生以及打击范围过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家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准确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为维护合法权益和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碰瓷”犯罪应依法严惩。“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应在此类犯罪中体现严惩精神。“碰瓷”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方法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也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其可能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指导意见》对本罪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工作中,人民法院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适当量刑,做到刑责相济。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碰瓷”的违法犯罪。
 
强化立案监督,依法从严惩治。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同时,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具有重要意义。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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