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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 当庭认罪认罚

   日期:2021-06-02 01:25: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50    
核心提示:原标题:诋毁戍边英雄,“辣笔小球”获刑8个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5月31日下午

原标题:诋毁戍边英雄,“辣笔小球”获刑8个月

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

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子明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

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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