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等多地出台最严禁酒令
近日,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该“禁酒令”明确规定,县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
通知指出,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
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工作时间禁止饮酒,早已成共识。但你见过八小时外也严禁饮酒吗?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多地出台“最严禁酒令”,公职人员工作日24小时严禁饮酒其实并不鲜见。
今年4月,青海门源县印发了《关于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全面实施公务禁酒控酒。《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内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外出参加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期间及公务活动之余,不得以私人聚会等任何理由饮用酒水;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
2、停职、连带 “禁酒查酒”哪家最严?
甘肃省庆城县的“禁酒令”中明确提到,对于违犯规定者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因此也有媒体称其为“史上最严禁酒令”。
此外,在上文提到河南南阳的抽查机制中,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检测地点接受检测的人员,或不接电话,未回复短信、微信的人员,当日或第二天到指定地点写出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的“禁酒令”针对的主要是个人。而南阳出台的“禁酒令”,在以往“最严”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明确将倒查追究“连带”责任:一个地方或单位,被发现党员干部违规饮酒问题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组织部长(或分管干部的领导)的日常教育管理责任、纪委书记(或分管机关党委工作的领导)的监督责任,甚至追究地方或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
公职人员“禁酒令”其实一直是引起讨论的热点,从山东的实践来看,随着时间推移“禁酒令”呈现日趋严格的态势:早在2013、2014年间,山东淄博、日照、济南等地便发布公告禁止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2015年,菏泽下发工作日午间饮酒的惩罚措施,凡是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公务饮酒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取消年内评优、晋级、提拔资格。
从近年来全国的实践来看,“禁酒令”的适用时长从中午扩展到全天,范围从工作日扩展至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这些变化令不少人竖起大拇指,不少专家学者建议,要像治理酒后驾车一样,让公务员养成廉洁奉公、不沾国家便宜的习惯;而同时,也有媒体掀起了“在工作时间之外禁酒,是否过头”的讨论,有评论指出:公职人员也不是机器,作为一种生活乐趣,让公职人员在私人领域拥有饮酒自由,实在不必视同洪水猛兽。
其实,“禁酒”的讨论也是对于公职人员工作效率和作风的讨论,无论何时,秉承初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都是一位公职人员最基本的素养。
3、八小时之外禁酒,“最严禁酒令”是否管太宽?
要求工作时间内禁止饮酒,是因为无论哪行哪业的工作,只要喝酒本身不是工作内容,都需要员工保持清醒,而酒精天然和这种清醒需求为敌,这是工作时间内禁酒的必要性。但八小时之外,这种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除非是违规强制员工在家也要加班。
从个人权利的角度讲,公职人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生活和交际圈子,也有自己的喜好和习惯,只要不影响工作,他们的正当需求都应得到尊重和满足。公共权力的运用,一定要把持在法治的轨道内,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也要防止通过“自立规矩”的方式来扩张权力的触手,哪怕是对“自己人”也不行。
而且,八小时之外禁酒也缺乏可操作性。八小时之外,公职人员回到家中,和家人小酌两杯,或者约几个朋友喝了点酒,这要如何监督?难道还要派人专门跟踪监督下班员工?或许唯一的“兑现”办法,只能是依赖其他人员的举报,或者执纪者恰好“撞见”,这又显然不公平、不正当、不科学。
或许这份通知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微腐败。但是对于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早在2014年,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就曾提出,出台详细而可操作的权力行使行为的规范,才是干部行为监管的根本出路,“如果这些行为监管好了,就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到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监督上去。”
也正如吕艳滨所讲,“现在有些人把公职人员至于一个道德高地,仿佛干部应该不食人间烟火,这样很不利于我们进行反腐败工作。”
在该管的事项上,在需要严格监督的特定时间内,一定要做好监督;但在不该管的业余事项和八小时之外,也一定要把守好边界,不逾矩、不加码,这同样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