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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董事长“被辞职” 科融环境:之前已有口头约定

   日期:2017-09-26 13:53:35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非凡发发网    浏览:50    
核心提示:  每经记者 吴 凡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在面对多家媒体的质疑,以及受到江苏证监局重点关注后,科融环境(300152,SZ)于9月25

  每经记者 吴 凡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在面对多家媒体的质疑,以及受到江苏证监局“重点”关注后,科融环境(300152,SZ)于9月25日晚间,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对江苏证监局关注函的回复中,科融环境对于公司原副董事长张永辉“被辞职”一事、公司被质疑信披违规等均做出了解释。

  此外,对于科融环境涉嫌单位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一事,公司也坦然承认于今年7月收到起诉书,不过科融环境同时表示,由于是公司部分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因此其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公司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已致函当地检察院说明这一情况。

  “被辞职”前已达成约定

  9月8日,一则平淡无奇的公司高管辞职公告,为后续科融环境一系列“内部管理动荡”事项拉开了帷幕。

  当时,科融环境发布了一份《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称科融环境董事会于今年9月7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张永辉先生、副总经理朱丰女士的辞职报告。其中,张永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职务。

  几天后的9月11日,这位在上述公告中“主动请求辞职”的张永辉却突然对外表示,自己属“被辞职”,其未签署过辞职报告,但却看到了科融环境发布的关于自己辞职的公告。

  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在9月14日江苏证监局向科融环境下发的关注函中,江苏证监局要求科融环境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科融环境9月25日晚间的回复,早在今年8月中下旬,张永辉就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亲笔书写并签名的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职务。而由于当时公司未有新的财务负责人人选,经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凤丽女士和张永辉口头沟通达成一致,上述辞职申请日期部分暂留白,待公司确定拟续聘新的财务负责人后,辞职申请立刻生效。

  而在今年9月6日,科融环境董事会意向选聘新的财务负责人。由此在9月8日,公司就张永辉辞职一事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记者注意到,除了对张永辉“被辞职”一事进行解释外,科融环境还对媒体质疑的公司涉嫌信披违规一事做出了说明。

  9月10日晚间,科融环境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写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了会议议案”。然而,公司监事会主席王豫刚却公开对外表示“本人未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有关预案,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外,对于公告所披露的“董事郑军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也被郑军证实为不实内容,郑军通过王豫刚发声,“本人于今日(9月11日)才获悉科融环境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对于上述与张永辉“被辞职”相似的乌龙事件,科融环境的回复则颇为“简单”,公司表示,因为工作疏忽,上述议案漏发给了公司监事,且公告中误将发出通知日期写成9月7日。

  公司同时表示,由于前述疏漏,导致公司监事未能收到议案,不过科融环境认为,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董事会议案无需监事审阅通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给江苏证监局的回复中,科融环境并未对是否涉嫌信披违规作出正面回应,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此前则对记者表示,公告中谎称监事会主席已审阅,属于信息披露违规,不影响决议效力。

  不认为存在“单位犯罪”

  对内,科融环境目前内部管理混乱;对外,公司还涉及一起法律诉讼,且前述诉讼同样涉及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今年9月22日,科融环境对外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而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份,科融环境就收到了这份起诉书。对此,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涉嫌单位犯罪被地方检察院起诉而未披露的事项。

  对此,科融环境回复称,今年7月,公司的确收到当地检察院下发的起诉书,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的被告人包括科融环境原董事长贾红生、原财务总监彭育蓉等四人,被告单位则是科融环境,诉讼代表人为张永辉。

  根据科融环境的披露,该诉讼事项与公司原董事长贾红生、原财务总监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相关。此外该事项发生在2013年11月~2016年3月期间,即科融环境目前实控人入主之前,科融环境表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地检察院下发的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科融环境并不认同,记者了解到,在今年7月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公司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已致函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部分员工通过先借款,后适用发票冲抵借款从而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则是行贿,比如高管行贿为了公司的利益。”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而职务侵占是没有单位犯罪的,只有个人犯罪,上市公司是扮演受害人的角色”。

  此外,对于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科融环境表示,由于公司当时正处于新旧董事会秘书实际工作的交接期,导致工作疏忽,所以未能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构成了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为此公司可能受到当地证监局的监管或者谴责等。”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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