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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斤蟾蜍被烹商家被罚13万 逾越保护红线受严惩[推荐]

   日期:2026-06-08 17:11: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3    
核心提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然而,一些商家无视法律规定,将中华蟾蜍端上餐桌

4000斤蟾蜍被烹商家被罚13万 逾越保护红线受严惩。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然而,一些商家无视法律规定,将中华蟾蜍端上餐桌。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认定经营“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该案裁判思路契合了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

某餐饮服务公司为追逐不当利益,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非法加工、经营中华蟾蜍相关制品规避监管,获取非法收益。2023年6月30日至8月8日,该公司购进4000只中华蟾蜍作为原料,加工成食品后在其经营的酒店大量销售,获利27076元。

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并组织听证。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4年12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076元,并处以五倍罚款共计135380元。

某餐饮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在上诉中,某餐饮服务公司辩称中华蟾蜍不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而应属于两栖动物,且购买的中华蟾蜍是人工繁育并具有养殖证,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市场监管局则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使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处罚决定合法。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中华蟾蜍明确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两栖纲”下的“蟾蜍科”,属于法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无论涉案中华蟾蜍是否为人工繁育或人工饲养,均属于法律全面禁止食用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000斤蟾蜍被烹商家被罚13万 逾越保护红线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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