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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30万古钱币寄回丢失赔3万 古钱币流拍寄回途中丢失[推荐]

   日期:2026-06-08 17:11: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6    
核心提示:2024年3月,李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拍卖一枚古钱币,约定保留价30万元,并支付了服务费1.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拍卖公司对藏品承担自交付时起至实际退还时止的保管责任。后该藏品送拍,起拍价5000元,其间最高出价3万元,因未达保留价...

2024年3月,李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拍卖一枚古钱币,约定保留价30万元,并支付了服务费1.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拍卖公司对藏品承担自交付时起至实际退还时止的保管责任。后该藏品送拍,起拍价5000元,其间最高出价3万元,因未达保留价流拍。2025年3月,拍卖公司按李某提供的地址将藏品通过快递方式寄回,未作特殊保价。李某收件时发现包裹被划开,钱币丢失。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保留价30万古钱币寄回丢失赔3万 古钱币流拍寄回途中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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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将拍品进行预展和拍卖等核心义务,但因最高出价未达到原告李某心理预期,最终拍卖流拍,随后拍品在返还途中丢失,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同时致使李某丧失在合同终止后另行处置拍品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拍卖公司应当退还部分服务费。

关于藏品损失,拍卖公司和李某明确约定拍卖公司负有保管义务,且该义务持续至“实际退还给乙方时止”。拍卖公司未按约将藏品安全退还,构成违约,不能以快递原因免责。30万元保留价系心理价位,不反映客观价值,现双方均未提交既往拍卖记录、询价报告等证据佐证案涉藏品的价值,且原告拒绝鉴定,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损失确定方法、拍卖过程中的出价情况、服务费金额、行业惯例等因素酌定藏品损失为30000元。最终,无锡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应向李某退还服务费4500元并赔偿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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