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降某前往四川理塘县向当地村民杨某甲购买麝香,随后到木里县水洛镇向74岁的退休老人阿某出售以牟利。在返回途中,两人被木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降某随身携带3个麝香。之后,杨某甲和阿某也被警方抓获。2025年6月,木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降某、杨某甲和阿某四人获刑并处罚金。杨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甲、高某、降某和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两年、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以6000元罚金。扣押在案的16000元赃款及3个麝香、1个散装麝香(2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共需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高某与降某驾车前往理塘县购买麝香。到达后,降某在车上等待,高某前往杨某甲家中用现金购买了麝香。次日,两人驱车到木里县水洛镇准备出售麝香。11月15日,阿某使用现金向降某购买了麝香,高某和降某在返程路上被民警查获,并在降某身上起获3个麝香。
2024年11月18日,木里县公安局民警在理塘县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杨某甲供述自己出售的麝香系理塘县木拉镇某村干部委托其帮助村委会售卖,但经查不实。降某和高某被挡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款物。74岁的买家阿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降某处扣押了3个麝香,在阿某处扣押了1个重2克的麝香。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马麝,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每个马麝香囊价值24000元,涉案4个香囊总价值96000元。
法院认为,杨某甲、高某、降某和阿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上述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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