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子马社区狮子山小组48岁村民杨某艳因在家中屠宰购买的毛猪并在村入口处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而收到处罚决定书。案发时,猪肉尚未售出。
当地市监局考虑到杨某艳是小摊贩且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同时其家庭成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经济负担较重,因此减轻了处罚。最终决定依法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并处以5000元罚款。
据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对杨某艳经营的鲜猪肉摊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待销售的鲜猪肉未加盖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也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随即扣押了摊位上的鲜猪肉,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调查显示,杨某艳于2026年1月12日在砚山县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购进了一头毛猪,并于次日早上在家中屠宰,共得到约358.80市斤鲜猪肉(自留约16.00市斤),随后拉到狮子山村入口处的摊位上准备销售。案发时,这些猪肉尚未售出,预计按均价10.50元/市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为3767.40元,无违法所得。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鉴于其特殊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2月24日,该局向杨某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她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最终决定没收涉案鲜猪肉342.80市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其不得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并进行全面自查,改正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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