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后辩称自首法院判了 不认定为自首!程某康故意杀人案近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布。2021年3月,程某康与管某雷成为男女朋友后,因沉迷赌博向管某雷借款约29万元,实际用于赌博。管某雷多次提出分手并要求还款,但均遭拒绝。

2022年4月11日晚8点左右,程某康携刀前往管某雷住处商谈分手事宜。期间,他因不满情绪连续捅刺管某雷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还捅伤了在场拦阻的陈某,造成轻伤。
作案后,程某康丢弃手机逃离现场,藏匿于某小区居民楼楼顶。公安机关确定其藏匿地点后,布控包围该居民楼准备实施抓捕。程某康得知被包围后,从楼顶下至一楼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康的辩护人提出,程某康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2022年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无上诉或抗诉。
2024年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程某康死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程某康在被公安机关封锁围捕时配合抓捕,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院认为,程某康在明知自己已被封锁包围、不具备逃跑条件的情况下配合抓捕,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不属于自首。程某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男子杀人后辩称自首法院判了 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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