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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后躲楼顶 下楼后辩称是自首 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热点]

   日期:2026-02-02 01:47: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1    
核心提示:程某康与被害人管某雷结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后,因沉迷赌博向管某雷借款约29万元,实际均用于赌博。管某雷多次提出分手并要求偿还借款,但程某康拒绝。2022年4月11日20时许,程某康携刀前往管某雷住处沟通分手事宜

程某康与被害人管某雷结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后,因沉迷赌博向管某雷借款约29万元,实际均用于赌博。管某雷多次提出分手并要求偿还借款,但程某康拒绝。2022年4月11日20时许,程某康携刀前往管某雷住处沟通分手事宜。过程中,他为发泄不满情绪,连续捅刺管某雷头面部、胸腹部等处十余刀,导致管某雷当场死亡。此外,他还捅刺了在场拦阻的陈某多刀,致其轻伤。

男子杀人后躲楼顶 下楼后辩称是自首 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案后,程某康丢弃手机逃离现场,藏匿于某小区居民楼楼顶。公安机关确定其藏匿地点后,布控包围该居民楼。程某康得知被民警包围,逃脱无望,从楼顶下至一楼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中,程某康的辩护人提出程某康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构成自首。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院认为,程某康在明知自己已被封锁包围、不具备逃跑条件的情况下配合抓捕,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不属于自首。程某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程某康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依法作出裁判。

2022年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某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2024年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程某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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