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与外卖员相撞致早产 胎儿权益获赔案!11月2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新生儿在其胎儿时期人身权益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8月,外卖员小王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当时,乔女士已经怀孕32周多。她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全麻手术。医生告知乔女士,车祸外伤可能造成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后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形成、胎儿宫内窘迫等风险,危及母胎安全,且全麻手术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缺氧。

为了尽可能保全孩子,乔女士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进行全麻手术。她在怀孕34周时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化名)。小可出生当日便因系早产儿且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不承担责任。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律师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乔女士在怀孕32周+3天时遭遇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急需进行全麻手术治疗。该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危及腹中胎儿健康,在此情形下乔女士选择全麻手术前提前剖宫分娩原告亦属合理。原告出生后即因系早产儿被送医住院治疗,故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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