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则保险理赔纠纷案的判决。王女士在与同事聚餐后,为救助落水同事不幸溺亡。她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王女士“处于醉酒状态”及“水深超2米属高风险活动”为由拒赔。
法院调取监控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对于“醉酒免责”的解释应明确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而对于“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不应采纳。王女士的行为是为了救人而发生的意外,这种善举值得肯定。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的父母,认定醉酒救人溺亡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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