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了一则关于新兵马某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马某某是海港区海阳镇人,2005年1月出生,2025年3月应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队。自入伍以来,他因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的管理和正常的工作、学习、训练,思想出现波动,多次递交离队申请,请求作退兵处理。尽管部队、区征兵办、乡镇干部及其家长多次进行谈心教育,并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和严重后果,马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5月16日,武警某部队对马某某作出除名处分。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对其拒服兵役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政策;按照海港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86400元;作为反面典型,将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果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征集服现役等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对于拒绝履行职责或逃离部队的军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将给予相应处分。此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若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参军是一项光荣而严肃的责任,入伍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