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黄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对女同事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公司经过调查后,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黄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7.7万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提到,黄某所在的公司在处理此事前已经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及工会成员讨论并通过了《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规定也已向全体员工公示。鉴于黄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还触犯了法律,法院最终驳回了他要求赔偿的请求,支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