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不幸身亡。据校方通报,当天下午3时51分,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尽管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但仍未能挽回这名学生的生命。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责任事故。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校作为学生的安保义务人,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志健律师认为,如果排除刑事案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本质上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校园内部的下水道、化粪池、变电站、游泳池等危险区域应张贴提醒标识、设置围挡等,规避安全风险。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校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需要考虑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以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指出,从初步信息分析,正常情况下化粪池等设施会处于隐蔽且封闭的状态,成年人通常不容易掉进去。至于本案中学生具体是如何掉进去的,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相应化粪池窨井的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设施的安全性,并在施工期间尽到警示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若学校确有过错,对相应化粪池窨井盖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当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