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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前复工公司要求返还生育津贴 法院驳回公司诉求【热搜】

   日期:2025-05-10 23:46: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女职工刘某在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返岗工作,后被公司以“重复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为由要求返还津贴。法院最终认定,女职工在提供实际劳动的情况下,生育津贴与工资性质不同、可同时享有,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2022年3月26日,某科贸公司员工刘某生育,获发生育津贴26059.37元。生育前一个月,刘某通过微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提出产后45天可居家办公或部分到岗,剩余产假延后,王某回复“不耽误工作就行”。2022年4月14日至9月19日期间,王某多次向刘某安排工作任务,公司也每月支付刘某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公司诉称刘某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属“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刘某辩称,她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生育津贴为法定权益,不应返还。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生育津贴是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工作的收入补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而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体现了爱岗敬业,应当予以尊重。从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对提前上班的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鼓励。

本案中,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公司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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