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李吉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及行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及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因此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