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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执行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新措施公布【热搜】

   日期:2025-04-09 23:40: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材之窗网    浏览:2    
核心提示:根据海关总署消息,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消息,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对于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并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的货物(称为“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在途货物”的运输工具需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从启运地启运,并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于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进口企业在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且该日期需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对于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需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进口企业还需声明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并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符合“在途货物”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也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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