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屋遗赠给单位,而他年近七十且身患癌症的女儿要求依据继承权分割房产。双方矛盾尖锐,对房屋价值认定相差悬殊。海淀法院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原告在房屋中设立永久居住权,并支付折价款。
凌黎称其父母均为被告单位退休职工,母亲温雅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母亲去世前已将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且自己急需用钱治疗癌症。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单位辩称,凌云虽未留遗嘱但曾多次表示要捐赠全部资产,温雅则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及房产捐赠给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和支配温雅的银行卡,安排了就医和丧葬事宜。单位认为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不同意凌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凌云与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凌云去世前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因此,单位和凌黎均对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单位占四分之三。然而,双方对此划分均不满意。
法官多次沟通,发现单位希望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而凌黎则希望继续居住在房屋中。考虑到房屋的特殊性,双方均不同意将其移送鉴定机构评估,且主张的价值相差很大。法官解释民法典规定并建议单位考虑凌黎的特殊情况,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凌黎设立居住权,并支付折价款用于其就医诊治。凌黎还将父母的手稿、书籍捐给单位。
此案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