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对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重复建设、非法乱建摄像头以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新规将建设主体限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建设系统需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群众若发现没有显著标识的摄像头,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以下特定私密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以及其他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如果因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义务导致这些区域被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那么经营管理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