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也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调查显示,东旭光电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同样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447.9亿元;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此外,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还未能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