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多位代表委员畅谈如何构建友好就业环境,“建议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纳入法律”等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榜单……连日来,关于打破就业歧视的讨论贯穿两会场内外、延伸至线上线下。
“年龄不超过35周岁”“学历要求双一流”“性别要求男性”……求职路上的种种歧视,向部分劳动者关闭了就业之门。
根据苏州劳动法庭梳理发现,涉就业歧视典型案件主要存在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情形。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对社会整体就业环境造成了破坏。
近年来,就业歧视出现了新的苗头,导致劳动者面临越来越高的维权成本。
其一,隐形歧视渐长。比如,招聘要求中的“适应高强度工作”“可适应夜班”,暗含排斥中年求职者、女性求职者的意味。其二,“新变种”频现。比如,部分单位不结合岗位实际需要筛选求职者,却以“性格测试结果不合格”“星座不合”等理由拒绝。以上操作,给部分求职者摆上了一道道无形的就业门槛,严重破坏本应公平友好的就业生态。
就业歧视并非新鲜事物,相关治理举措也一直在“上新”,缘何仍屡禁不止?
综合相关报道,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给了用人单位“选择”的机会;用人单位可能受到传统观念、刻板印象的影响,认为某些职位更适合特定性别、年龄或学历的求职者等;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提高招聘效率而设置不合理筛选标准;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或忽视……因此,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务必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多方合力让求职者“能就业”“就好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