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管理问题成为热议话题。三年前的夏天,徐汇区一小区内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他去世,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全部遗产。他们认为自己对老人扶养较多,应获得全部遗产。根据在案证据及两原告对老人的扶养时间、程度等事实,法官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拿到130万元后,堂弟夫妇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再次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和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目前,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部分仍在公示期。
近年来类似情形时有发生,为规范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需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相关事务。
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收归国有的遗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建立工作制度,支持民政部门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