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署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包括:“我将永远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生活。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理由,我都不会放弃生命!在人生道路上,保持乐观的态度,去奋斗!去拼搏!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据五华县政府官网介绍,水寨中学创办于1914年,是五华县唯一一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全封闭管理。
当日,五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很多关于此事的咨询电话,正在调查处理中。
对于这样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网传情况属实,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大多数中学在校学生仍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承诺书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也难以证明与学生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没有经过学生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的行为无效。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让学生签订上述承诺书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该做好的是教育、管理职责,避免校园霸凌或变相体罚等情况,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不是通过签订承诺书来推卸责任。
25日晚,五华县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已对水寨中学进行核查。经查,12月23日下午,该校在“珍惜生命”主题班会上让学生签订了含有不当内容的《承诺书》。对此,五华县教育局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并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接下来,五华县教育局将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督促各学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