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慷慨转账累计给女方30多万元。分手后,男方以这些钱是彩礼为由要求返还,这合理吗?法院是否会支持这种请求?彩礼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哪些财物往来能被视为彩礼?让我们听听法官的说法。
2019年,麦某与黄某相识并相恋。2021年4月,双方开始谈论婚嫁事宜,但因意见不合引发多次争吵,最终麦某提出分手。麦某认为,自己在交往期间的多次转账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金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消费水平,应视为彩礼。因此,他要求黄某返还这笔钱。协商未果后,麦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麦某的转账是为了表达爱意和维系感情,并非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算作彩礼。根据转账记录,麦某多次向黄某转账,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
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此案时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麦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法院认为,麦某的转账目的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且部分转账发生在明确分手之后,缺乏证据证明其转账是出于结婚目的支付的彩礼。因此,法院驳回了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彩礼是指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在有婚约的情况下,一方为了结婚而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婚约财产纠纷通常发生在未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的情况。判断赠与是否属于彩礼,需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以及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本案中,麦某的转账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