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在法官黄培英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50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款项直接打入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2009年,曾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王小欢。2012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王小欢十八岁,并给予女方1万元。然而,自离婚后,王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及协议中约定的1万元。
随着物价上涨,王小欢的生活费和学习辅导费用不断增加,原先约定的每月500元已无法满足需求。因此,15岁的王小欢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从2021年9月起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年的50%支付抚养费,直至她年满十八岁。
麻城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委派经验丰富的家事法官黄培英进行调解。经过沟通,最终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85000元抚养费至曾某的银行账户。此外,王某还支付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万元,共计95000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王某与曾某、王小欢协商确定的抚养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